一、拘留所要交伙食费吗
在拘留场所内,被拘留者无需自行承担伙食费用。相关费用均由国家财政进行支持和负担。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羁押人员无需自行承担包括伙食在内的各项日常生活费用。
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若有亲属自愿提供额外的费用资助,被羁押者则可以使用这些资金在内的看守所内部购买更高档次的膳食食品。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二、拘留所能进去探视吗
关于羁押场所内的探望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情形:
首先,如果被羁押者被取保候审或者处于刑事拘留阶段,在此期间家属无法进行探望,而辩护律师则有权入内探访。同时,律师在对涉案人员进行会见时,查证机构也可以根据案件状况及实际需求派遣相应工作人员陪同参与。
其次,若羁押属于行政拘留性质,则有相关规则设定探望时间段,允许被处罚人员的亲朋好友预先预定并在特定时段进行探望。探访过程中允许携带适量的日常用品、衣物及食品等,但其他各类物品禁止送往被处罚人家属手中。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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