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实施阶段,若出现了争议,便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正且合理的处理。
根据行业内的常规做法,针对保险业务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可以选择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三种方式进行解决。
1.协商和解:当矛盾冲突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当保持诚实守信,不谋私利,以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真诚的沟通交流,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能够被双方共同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主要分为自我和解及第三方居间调和两类方法。自我和解即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对话;而第三方居间调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未拥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保险纠纷的一种途径,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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