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保险公司对于理赔事宜的拒绝处理之时,投保客户可依据法律程序,采取以下相关之维权行动:
首先,客户可以尝试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积极地协商以达成合意的解决方案,从而获取合理且公正的赔偿金额;
其次,客户还可以选择递交至保险公司所归属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此过程中,仲裁裁决具备着强制执行的效力;
最后,若前述两种途径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客户则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包括车祸吗
1.一般而言,意外险所提供的理赔范围涵盖了车祸等交通事故范畴。依据保险合约规定,意外险所覆盖的,乃是突然发生、非故意引起,且并非由疾病引发的身体损伤案件。在此基础上,发生在道路上的车祸往往均能够满足上述保险要素与要求。故此,倘若被保者遭受车祸所导致的身体伤害,保险公司便需要依照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履行理赔职责。然而,假如车祸系由投保人蓄意制造或被保者蓄谋自杀而促成,这种情况往往将无资格获得意外险的赔付。
2.除此之外,人身意外险更注重保护被保者本人的人身安全,不针对车辆本身的损失进行赔付;而车辆保险则囊括了对人类伤害以及对车辆损坏两种方面的赔偿责任。因此,究竟是否应该受理理赔申请,仍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进行具体分析研讨才能加以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