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对于普通侵占罪的立案准则,通常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毁灭,或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达到或超过较大标准;或侵占他人保管之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或交出的行为。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界定,则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经济状况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所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该数额会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浮动。
然而,由于地区差异性,具体的数额标准仍需参照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陕西省行政罚程序错误
倘若发现行政处罚程序中出现瑕疵,例如,检验报告的送达日期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15天期限或者在命令改正事项尚未完成之时便着手进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当事人若对相关的检验报告持有异见,或者反对在命令改正事项尚未完成之时立即展开处罚行动,最终导致本案在程序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话,管理部门应以发布正式公文的形式,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从行政当事人手中收回这份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接下来,我们需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章制度,重新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然后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环节,最后重新制作并送达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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