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控人”概念的法律定义如下:尽管并非公司的投票权持有者,但是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合约或其他特殊安排,实际上对公司的运行实施有效指导和干预的人士,我们称之为即实控人。总的来说,实控人是这位主观上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类、法人主体或其他合法机构。关于《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条款为:在公司经过注册验证之后,个别股东通过私自调拨他们已投入的资金,然而仍然维持其作为公司成员以及原有的出资总额,这种欺骗性的非法行径称为“抽逃出资”。其中不仅包括直接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抽离资金,同时也包含了抽取股东出资的情况。对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这被视为一种违法甚至涉及到犯罪的行为,因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还有可能伤害到第三方的权益(例如公司的债权人等),对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任何人从事此类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司法制裁。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最新版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版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内的员工,如果存在着利用其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五千元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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