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案件,其收费范围为800元至10000元不等;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需支付每件基础服务费用,即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若争议财产标的额超出了1万元,我们将按照以下比例,以分段累进方式计算收费标准。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费比率为5%至6%;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费比率为4%至5%;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费比率为3%至4%;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费比率为2%至3%;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收费比率为1%至2%;
至于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收费比率为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那么收费标准为1500元至12000元不等;若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那么: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收费标准为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然而,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关系,那么收费标准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苏州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吗
保障性住宅体系内的经济适用房具备出售的资格,然而在此之前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依据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享有有限的所有权权益。当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年限不足五年之时,其无法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若购房者由于特殊原因而不得不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话,此时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将以原始售价为基础,再考虑到房屋的折旧以及市场物价水平等多重因素对该房产进行收购。然而,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年限已经超过五年,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经济适用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必须按照当时同区域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差价,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具体的缴纳比例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同时,政府部门还具有优先回购权;购房者亦可选择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从而获得完整的所有权。以上所有规定都应当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合同中加以明确,并且要明确规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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