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癌症可以刑事拘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条款仅仅阐述了在特定案件情景之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拘留、保证金担保或者以监禁形式人留在其生活范围之内的措施,而对于患有癌症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能够适用刑事拘留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严厉的手段,却并未进行明确阐释。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通常应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备危及社会公众安宁、扰乱社会安定秩序、损害公民人身权益、危及生命安全等严重行为的情况下,或者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才得以实施。针对患有癌症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能够执行刑事拘留,需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全面评估。因此,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我们无法直接给出关于患有癌症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确定性答案。为了做出更为精确的案情分析,我们还需要查阅更多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癌症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守所对于新入所的罪犯必须要进行严格的身体健康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将被判定为不宜接收,不予收押:
首先,若罪犯患有精神疾病或正在经历急性传染性疾病的发作期;
其次,若罪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羁押期间可能会出现生命安全风险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等问题,但需注意的是,若其罪行极其恶劣,且不羁押将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情况则例外;
最后,若罪犯为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并且其子女未满一周岁的女性。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对于患有癌症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措施与普通嫌疑人并无区别,
因此,此类人员仍可依法接受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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