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能不予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及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该法规中的某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便可依法采取此类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既没有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必须采取取保候审,也没有赋予其无限的权力去任意实施取保候审。相反,它只是赋予了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的合法权利。因此,当公安机关面临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时,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权衡。若公安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力决定不采取这一强制措施。总而言之,尽管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拥有决定不采取取保候审的权力,但最终是否采取这一强制措施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能异地抓人吗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有权进行异地执行工作。然而,当公安机构在异地采取拘留或逮捕行动时,他们应提前通知被拘留或被逮捕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以便相关单位能够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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