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和抢劫罪最少要判多少年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与第二百六十六条详细规定了诈骗罪和抢劫罪在不同情况下的最低判处标准:
首先是诈骗罪方面,依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若是实施诈骗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了一定数量,就应受到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且还需共同附加或单独课以罚金。在此基础上,诈骗罪的最低刑罚也有可能确定为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是抢劫罪方面,根据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若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抢劫,导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那么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最高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共同附加或单独课以罚金。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实际的判决结果还会综合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节,如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者的态度等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可能会被判处较短的刑期;
然而,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较长的刑期,甚至可能达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和盗窃哪个严重
相较于诈骗犯罪,盗窃罪的严重性更为显著。通常情况下,盗窃罪只需符合犯罪金额高达1000元便可启动司法程序进行立案追究。然而,在诈骗犯罪中,立案起点则相对较高,通常需要犯罪金额达至2000元才会被提起诉讼。另外,需注意的是,盗窃罪存在死刑惩罚措施,但诈骗罪并不包含这一严厉惩戒手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获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却是以非法占有他人所有权为动机,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占有及价值较大的财物,甚至可能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关于盗窃罪的具体界定和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指出,若有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假借隐秘之机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者多次进行盗窃行径,应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盗窃罪的法定刑期分为三种标准:首先,罪犯情节轻微的,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要附加或者独立判处罚金的惩罚;其次,罪犯情节较为严重的,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同时仍需并处罚金;最后,罪犯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同样还须附加或独立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的制裁。即便在刑罚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刑法依然对于盗窃罪有着清晰的认定准则: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众财产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人必须采用盗窃的方式来获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或是扒窃行为;
3.犯罪主体资格上并没有严格限制,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16周岁,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能成为该罪的指控对象;
4.在主观意识上,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故犯,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资源的目的。
而诈骗犯罪的鉴定标准也同样包含四大要素:
1.客体要素,它主要涉及到对公共财物所有权利的侵害;
2.客观要素,犯罪行为人需要采取欺骗手法来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素,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普通人,且十四岁未成年;
4.主观要素,犯罪嫌疑人都得是有意而为之地进行诈骗活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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