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理赔时效有多少年
其中,人寿保险的理赔时效通常定为五年;对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而言,其理赔时效则通常设定为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索赔必须在上述时效内提出,若超过此期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亦未能提供相关必需的单据以及未领取保险金,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益。保险理赔,即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或人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保单约定的其他保险事故出现并需要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这也是直接反映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重要环节。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其存在不完整之处,应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补充提供。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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