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队有权办理取保候审吗
我们常常所提及的“交通队”,其正确的全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我国应然合规的法律体系当中,需要承担起对交通事故以及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有权力实行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的。因此,在处理那些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交通案件过程中,交通队确实拥有相应的权限来进行取保候审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交通队出具假的事故认定怎么处理
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异议者,可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算起的第三天之内,提交书面形式的复议申请。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复议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且将收到书面通知进行告知。该复议申请书需明确注明复议请求及申诉原因、关键证据等内容。对于同一事故的复议申请,仅允许进行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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