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免税的标准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达100万元者,其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将在此基础上再减半。也就是说,当前按照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100万元的部分,可以适用25%的基础税率,按照20%的具体比率来计算(实际税负为5%)。而经过再次减征之后,这一税收优惠幅度将进一步扩大至原来的50%,即按照25%的基础税率再乘以0.5倍后,同样按照20%的比例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第一,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其所在单位资金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第二,如果行为人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其所挪用的上述本单位资金数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第三,如果行为人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其所挪用的上述本单位资金数额达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并且将该笔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性质的活动时,均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0,000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再次减少一半。在此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部分,按照法定的25%基本税率与20%比例税率相乘(实际上所负担的税收为5%)进行计算。经过此次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之后,优惠力度将进一步提升至50%,即按照法定的25%基本税率的0.5倍进行计算,然后再按照20%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最终得出企业所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仅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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