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保全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诉前保全所需的必要资料包括:
(一)、一式两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诉前财产保全保证书;
(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其中,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组织需提供合法注册信息;
(三)、授权他人代为申请时,需附上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间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证书复印件,如买卖合同、离婚证书等;
(五)、需保全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权属证明,并配以与其申请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二、诉前保全申请后几天可以查封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人民法院收到关于诉讼保全的申请并经审核认定其符合保全条件,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实施查封举措;而对于情况特殊且较为紧迫的案件,则应当于48小时内完成查封行动。
此外,根据法律政策的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接收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需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有必要提供担保,则在提供担保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也须作出裁定;而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程序。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必须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冻结相关财产以保障权利人权益所需准备的材料应包含一式两份的保全申请书和保证书,同时还需要提交有关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如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企业或组织则须提供注册信息);若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补充;此外,为了证明所涉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例如买卖合同纠纷、离婚证等),也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其所有权证明,以及相应的担保财产清单及其所有权证明,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材料。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