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了对方没有钱还怎么办
在欠款纠纷被诉诸法律程序之后,面临无法偿付债务的困境时,各位可以考虑采用如下几种对策来妥善化解此困难:
首先,尽一切努力与对方进行协商以妥善了解决此事。在此过程中,对方应该严格按照法庭所作出的判决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其次,若发现对方在接到判决之后仍然拒绝履行其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各位有权向相关的司法机构申请实行强制执行。通过这一措施,司法部门将会强行干预,对其名下尚且可以强制执行的资产进行追讨;
最后,如果发现对方实实在在上已经无能力偿还欠款,而且也没有任何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那么司法机构则会做出中止执行的决定,并且在这种状况得以改善,也就是对方具备了足够的还款能力之后,各位再向司法机构申请恢复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来说,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依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在收到此类执行申请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拖延。不过,如果发现在公证的债权文书中确实存在错误之处,那么人民法院会做出裁定予以否认这个执行效力,同时会将这个裁定书送达到异议方以及公证机关的手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起诉了对方没钱怎么办
如若在提起诉讼要求欠款方支付款项后发现欠款人并不具备任何资金偿付能力,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出具相关生效裁决的司法机关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以便强制执行相应的债务人资产以履行债务义务;另外,倘若被执行人为拥有固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或雇员等人群,则该群体的单位也可被授权协助债权人实施债务履行行为,即尝试通过每月从债务人的薪资总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偿付所拖欠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在涉及到欠款纠纷问题并经过合法程序之后,若面临无法全额支付债务的困扰,应尽力与对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法庭作出的最终判决来履行各自的相应义务。若对方坚持拒绝履行责任,则可采取进一步措施申请实行强制执行,争取追回其所具备的可供执行的资产。然而,如果对方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并且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司法机关将会暂时停止执行该案件,直至对方重新具备还款能力为止,然后再恢复执行工作。对于已经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当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法院必须依法予以执行。但是,如果发现存在错误或者不当之处,法院也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否定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