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遗嘱经过公证之后再次订立的继承协议,则需由执行遗嘱者向公证机构提交关于变更或废止先前已公证实务遗嘱之申请请求,法律将认可实施的最后一次经公证确认的遗嘱内容为最终决定性文件。遗嘱公证,乃是一种确保公民在生之时对其个人资产进行合理规划与管理,且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严谨审查核实后,在其离世之际立即生效的法定行为方式。遗嘱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由公证机关介入监督确认的公证遗嘱、当事人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他人代为书写的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呈现的录音遗嘱以及口头表述订立的口头遗嘱等五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是否有效
改进后的遗嘱具有有效性和有效期,无论该遗嘱是否经过公正,所有遗嘱均应以
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则。即使该遗嘱已经进行了准确无误、正式的公证,如果它并不属于
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也将无法得到采纳和执行。
此外,遗嘱的内容可以由立遗嘱者自己进行酌情更改或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多份有效的遗嘱存在,它们都应该以最新的并视为最终遗嘱的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若需要对公证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遗嘱将成为最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遗嘱公证乃是保障公民妥善管理财产并经过国家公证机关验证审核后方可正式生效的必要法律步骤。当前在我国境内,遗嘱主要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五种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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