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结婚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或者由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
(2)关于婚姻基础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如果是通过中间人介绍而成婚,或者属于包办买卖婚姻类型,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探讨婚后夫妻之间感情变化以及引发离婚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因为第三方干预导致离婚,那么需要提供详细的事实依据、目击者陈述、音像资料等支撑性的证明文件;若是存在身体上的残疾或心理疾病,应当提供准确的诊断报告和权威部门的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需要回答哪些问题
1.双方相识于何时何地,经由何种途径得以结识,双方交往持续了多久时间,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深厚的情感纽带。
2.询问双方何时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与否,这些都是能够体现夫妻感情状况的重要信息。
3.详细了解婚后夫妻间的情感交流状态,如关于家务分配、抚育孩子的具体事务处理方式,以及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或纠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或者由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证明文书;(2)用以显示婚姻成立之基础条件的相关证据,譬如是通过中介途径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抑或是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关于离婚原因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例如若涉及到第三方干涉,则需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目击者证言以及音视频资料等作为支持;对于因身体残疾或心理疾病导致离婚的情况,还需提供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以及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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