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证明自己不知情销赃
若能寻找到知晓内情之人出面证实确实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那么经由侦查部门调查核实后,此证据便可作为确凿无疑的依据来证明当事人并无知情销赃之故意。所有能够用以印证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都称之为“证据”。证据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为物证;
第二类为书证;
第三类为证人证言;
第四类为受害人和被害者的陈述;
最后一类则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自白和辩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怎么证明自己不知情转移赃款
若能寻求到相关知情人士的见证证实自己确属无辜售卖赃物,并经由侦查机关调查核实的确无误后,即可作为本人无罪推定的有力佐证。凡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相的各类资料,皆可视为证据。证据的种类繁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物理性证物;
(二)书面文字材料;
(三)目击者或知情人的证词;
(四)受害者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口头或书面的供述与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倘若能够寻觅到了解真相能够证实当事人的确未曾预知且参与销赃行为之人,经过调查取证部门严谨核实之后,该证据便具有坚实基础证明其并无故意之念。这份证据涵盖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词、被害人与加害者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坦白与辩解等多个方面,所有这些材料都能够清晰地揭示案件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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