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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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及其可能涉及的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仅在撤销权诉讼兼具给付之诉时,受益人或受让人才可能成为被告。
债权人撤销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一、债权人撤销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成分较为复杂,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甚至可以追溯至受益人或受让人。在这当中,债权人具有原告的身份地位,而债务人及其可能被波及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均作为被告成为诉讼的主题。只有在撤销权诉讼同时兼具给付之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将受益人或受让人纳入被告的范畴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主体

关于撤销权纠纷当事人中原告的确定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若债权方为多人联名,那么他们同样有权利共同享有的权益并据此行使撤销权;

其次,当涉及到连带债权时,所有可能的债权人均可共同主张并行使撤销权,或者也允许他们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代表提出法律诉讼。

再次,如若存在几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受到了损失,每一位受损的债权人皆具有诉讼的权利,以请求撤回该债务人对所实施行为,尽管他们就此提请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各自债权受到保护的具体领域内。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主要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可能的受益人或受让人组成。债权人将以原告的身份出庭,而债务人及潜在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均将被作为被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该撤销权诉讼同时具备给付请求的性质时,受益人或受让人才有可能作为相应的被告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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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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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之诉受让人是否列为第三人?
一些特殊情况下受让人是可以被列为第三人的。如果债权人他发起了撤销的诉讼,但是他是把债务人当做被告来发起本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他没有把这个受益人或者是在这个债权纠纷中的受让人列为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是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发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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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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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5条的理解?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律师回复] 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释义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
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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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被告怎么列
确定第三方撤销行为原告资格的标准是根据声明的权利确定的。债权解除权的行使,是解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破坏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既定的法律关系,当然也牵涉到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是债务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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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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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到其消失的行使期限是多少年?
[律师回复] 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第
一,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第
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第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另一方面,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这就是说,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第三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
一,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是说,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并不是及于债务人处分行为的全部财产,而应仅限于保全债权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务人正当行为的自由。例如,债务人从事了多项处分财产的行为,涉及标的的价值达100万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仅为50万元,则债权人只应当请求撤销债务人从事的处分50万元财产的行为。第
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免除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原则上应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被告。第
三,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5 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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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可以列第三人吗
可以的。合同纠纷之诉是可以列第三人的,第三人与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参考到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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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权人撤销之诉一样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权人撤销之诉是不一样的,第三人之所以可以发起撤销之诉,就是因为在原来的诉讼案件中,虽然他没有作为原,被告双方出席本次案件,但是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是影响到了第三人的相关权益,但是债权人撤销并不是说这个案件的判决影响到了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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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什么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在于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担保。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只有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行为成立于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才有可能产生债权人的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出卖、债务免除、债权让与等,包括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最终可能使财产减少,也会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其一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就处于危害债权的状态。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其清偿能力的减弱,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并由债权人的负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
恶意,就债务人而言,是逃避债务的意思。当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或者债务人的行为缺乏等价性,那么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就成立。
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仅仅要求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即可。这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不仅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而且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即向被告(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提起撤销权诉讼。
六、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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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起诉中当事人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1、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问题。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2、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或受让人若以第三人参加,应属《民诉法》中的何种第三人的问题。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是以何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应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理论,第三人分为两种;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有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有请求权的地第三人与正在进行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讼而参加诉讼。
撤销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对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的保障。对于法庭所做出的判决,其中凡是有涉及损害个人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可向法庭提讼,请求法庭对该项判决采取撤销。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
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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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应当如何提起?
撤销权之诉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提出。因为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明确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一种具体的行为,导致相关的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者是负担增加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要求来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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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债务人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 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我朋友在老板的哄骗之下撤销了自己的劳动仲裁,结果还是没有解决,能重复申请仲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同时,又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此后,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但是,如果是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而被仲裁委按照撤诉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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