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成分较为复杂,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甚至可以追溯至受益人或受让人。在这当中,债权人具有原告的身份地位,而债务人及其可能被波及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均作为被告成为诉讼的主题。只有在撤销权诉讼同时兼具给付之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将受益人或受让人纳入被告的范畴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二、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主体
关于撤销权纠纷当事人中原告的确定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若债权方为多人联名,那么他们同样有权利共同享有的权益并据此行使撤销权;
其次,当涉及到连带债权时,所有可能的债权人均可共同主张并行使撤销权,或者也允许他们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代表提出法律诉讼。
再次,如若存在几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受到了损失,每一位受损的债权人皆具有诉讼的权利,以请求撤回该债务人对所实施行为,尽管他们就此提请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各自债权受到保护的具体领域内。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主要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可能的受益人或受让人组成。债权人将以原告的身份出庭,而债务人及潜在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均将被作为被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该撤销权诉讼同时具备给付请求的性质时,受益人或受让人才有可能作为相应的被告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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