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离婚中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离婚。在离婚案件中,若作为被告的一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审判,且未经法庭批准,法院已对其发出传票并进行传唤。倘若被告未到庭确有正当理由,则法庭会根据实际情况只针对已到庭一方展开询问、核实证据,以及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如经过严格审查判定该夫妇双方之间的感情实已无可挽回地破裂,或无法和解恢复良好关系,则法庭将遵循法定程序,做出准予离婚的裁决。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当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应当离婚、或者财产如何分配、债务由谁承担、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等等关键问题产生重大争议时,无法协商一致,只能诉诸于法律解决,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通过调解或判决以解除婚姻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离婚对方不同意法院流程是怎样的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若一方决定结束这段关系并寻求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时,其需要遵循以下严格的司法程序:
首先,该方需依循法律规定,递交由本人亲自填写的起诉状至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步,法院依法启动调解程序以期缓解事件中的紧张气氛;若调解取得良好成效,法院会据此制作一份调解书,确认调解内容及双方权益;
然而,如果调解失败,则非常不幸地进入了庭审环节;在此之后,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结论性的裁决,即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涉及到诉讼离婚相关事宜时,倘若被告未能亲身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以及辩论见解进行深入全面的审查。假如经过细致推敲之后,法院已经确认了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存在无法弥补的破裂,此时,法庭将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去作出一份准许离婚的裁判。诉讼离婚这一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经过反复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重大争议问题,例如: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孩子又该由哪方抚养等等,最终都需要经过法院的详细审理、权衡利弊,然后再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调解或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