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不受理
2.对于行政机关对于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表示不满;
3.发现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并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之内,应该及时通知申请人转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
4.在同一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若其他负责此事宜的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开始受理;又或是因为同一主体同样情况的起诉,已被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5.若存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的其他不受理的领域。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于行政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人事处理结果表示异议,或者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未能得到满意的调停,均有权向相关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如果复议的内容已经超越了本机关的职责权限,应该及时通知申诉人并引导其前往正确的主管机关进行申请。同时,如果该问题已经由其他相关部门受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相同的事项便不再予以处理。此外,法律法规中所明确指出的不予以受理的情况也同样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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