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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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结扰乱公共场所及交通次序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一、客体要件,即侵犯公共场所及交通秩序;二、客观要件,即众多人员联手干扰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恶劣;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年满16岁、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要件,即出于故意心态。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对集结众人扰乱公共场所及交通次序罪行的构成要素分析如下:

第一项,客体构成要件:本条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权益乃指公共场所及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二项,客观构成要件:本罪名所涵盖的具体行为在于,众多人员联手恶性干扰公共场所或者公路交通秩序,并且情节恶劣到一定程度。

再者,主体构成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大普通市民。只要年满16岁,并且拥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任何自然人都有可能沦为本罪的罪犯。

最后,主观构成要件: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行只能由怀揣恶意的故意心态所导致。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怎么处罚

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责任判决为:本罪一经认定,首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而对于积极参与者而言,则会遭受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在内的多项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结混乱公共场所以及干扰正常交通秩序之犯罪行为得构成以下诸项基本构成要件:首先,其所侵害的客体应为公共场所及交通秩序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在客观方面,该犯罪行为表现为众多具有责任能力者联手扰乱公共场所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并且情节严重恶劣;再者,在犯罪实施主体方面,要求参与犯罪之人必须已成年(年满16周岁)并具备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最后,在主观上,此种违法行为人需存有蓄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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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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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
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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