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申请文书可分为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诉前阶段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两种类型。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给付型诉讼案件过程中,为确保未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能够得以全面执行,往往会在判决宣布之前,针对被告方的财产或争议焦点的相关标的物,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来实施保护性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如何提供担保
1.当事人在寻求财产保全时可以选择由其本身或者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提供相应担保,而所提供的担保金额通常应不超出请求保全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2.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体后,倘若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裁决并决定同意保全,那么申请人必须要提供适当的担保,如若无法提供,人民法院也将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并不会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告方财产或者诉讼争议标的之物,在法院进行给付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确保最终判决得以全面有效地执行,我们通常会采用财产保全这一重要手段,即在判决宣告之前,依法对被告方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具有保护性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