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着重体现在如下几个领域:倡导性别平等、严禁实施性骚扰行为、科学划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认可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给予特定人群的特殊保护。
首先,性别平等是我国制定法律政策时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当前社会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部分行业、企业及场所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如在招聘过程中、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等特殊时期。
此外,男女在继承权方面的不平等问题也常常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针对这些问题,《民法典》明确指出,妇女应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以及继承权等权利。
其次,禁止性骚扰行为也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揭露在公共交通工具、工作场所等各种场合所遭受的性骚扰行为。为此,《民法典》不仅赋予受害人以法律手段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的权利,同时也要求相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并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现在民法典有什么新规定
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首先,倘若有人教唆或协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那么被教唆或协助的行为者必须同样,甚至更强地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在两个以上的行为者中,每个人的违法行为都足以导致相同的伤害后果产生时,这几个行为方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若两个及以上的行为者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某一特定损害结果承担的责任大小可以明确地区分出来,那么他们将分别承担应有的责任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确保女性权益方面,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了性别平等的原则,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清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充分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同时也为特定的群体赋予了特别的保护。这部法规明确规定了女性应享有的与男性同等的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各方面的权利,并且明确表达出对于性骚扰行为的强烈抵制态度,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有责任采取相关举措来防止和惩治此类行为。这些条款都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在尊重和维护女性权益方面的高度责任感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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