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自由限制吗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其本质上只是对被取保候审对象的一种相对性限制自由,而非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不必遭受羁押之苦,但他们仍然需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所设置的各项规定,包括外出时需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以及保证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此,尽管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行动上相对于未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而言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他们的人身自由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释制度可谓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一制度并未完全剥夺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而是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与此同时,尽管被保人无需拘禁于看守所或监狱内,却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规定。例如,外出需要进行必要的申报登记,并且必须随时准备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以便能够及时出庭。因此,虽然保释制度赋予了被保人一定的行动自由,但是其人身自由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