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需不需要村委会开证明
在我国诉讼程序中,提起离婚诉讼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向当地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原告仅需持备民事诉状、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关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起诉即可。经过法院审理和调解程序后,若确认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程度,将依法批准原告的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需要回答哪些问题
1.双方相识于何时何地,经由何种途径得以结识,双方交往持续了多久时间,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深厚的情感纽带。
2.询问双方何时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与否,这些都是能够体现夫妻感情状况的重要信息。
3.详细了解婚后夫妻间的情感交流状态,如关于家务分配、抚育孩子的具体事务处理方式,以及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或纠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提起离婚诉讼并没有要求必须由所在村庄或社区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民事诉状、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资料,然后向当地法院进行立案申请。经过法院的正当程序审理与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后,如果发现双方间的感情确实已经出现无法挽回的裂痕,那么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将会依法准许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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