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的执行人是谁
遗嘱执行人乃是被遗嘱人生前所指定的负责贯彻其遗愿之人,以确保遗嘱所载事项得以妥善实施与执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形式来指定自己的遗嘱执行人。倘若遗嘱执行人为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那么此继承者应无条件地接受遗嘱执行之责任。
此外,遗嘱执行人无疑须具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充分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已死亡怎么办
若遗嘱见证人已经离世,尽管如此,只要该份遗嘱满足立遗嘱之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那么该遗嘱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见证人离世以后,遗产继承者中可能会有人对于见证人的书面表述产生质疑。
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您尽力去办理遗嘱公证事宜,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遗嘱人拥有在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力,以确保其遗嘱能够得到公正且妥当的履行及实施。在特定情况下,倘若遗嘱执行人为遗嘱人法定继承之外的人士,那么他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遗嘱执行人还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便能够独立地行使相关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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