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吗
1、在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由于继父母并未承担抚养和教育继子女的责任,故而继子女也无需为继父或母履行赡养义务。
2、在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鉴于继父母已实际与继子女进行了抚养和教育方面的互动,所以继子女便负有向继父或母提供必要的赡养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
因接受继父母抚养和培养并在其关爱下成长起来的继子女,依法负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依照我过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建立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婚姻关系中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相应规定。由此可见,因接受继父母抚养和培养并在其关爱下成长起来的继子女,应该承担起赡养继父母的法律义务。在此过程中,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构成了法律所承认的拟制血亲关系。这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基于双方在完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抚养协议而产生的。明确来说,如果继父母曾经为继子女提供照顾、抚养以及教育等方面的帮助,那么成年后的继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相反地,若没有实施这些行为,继子女也可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以名义为基础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由于继父母并未实际履行抚育及教诲之责,因此继子女无需承担奉养义务。然而,在共同生活模式下的此类关系中,继父母实际上已经承担起了抚育及教诲的责任,因此,继子女应当承担起赡养辅助的义务。这种差异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即唯有在实际付出抚育及教诲努力之后,方能期望获得相应的回报以及赡养支持。此种规定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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