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是怎么回事由谁去保全
财物保全乃司法机关于原告提请上诉或在被告提供投诉后,为确保取得后之生效裁判能够获得高效执行,或者避免财富受到可能损失,而对原被告的财物或争议对象采取一种限制其处理权的强制性措施。该保全措施可分为诉讼过程中的财物保全以及诉前的财物保全两种类型:
1.诉讼过程中的财物保全,即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之前,对原被告的财物或争议对象实施限制其处理权的强制性措施;
2.诉前的财物保全,则是在紧急状况下,若司法机关未能及时采取财物保全措施,将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前向司法机关申请采取财物保全措施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是保全所有资产吗
财产保全并非旨在冻结被申请人行下所拥有的全部资产,而是仅限于涉诉请求的标的物或与案情息息相关的财务状况。财产保全通常情况下专指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保全举措。所谓诉讼保全,即是由人民法院对那些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不良行为或其他潜在风险,致使裁判文书无法实施甚至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案件,在判案决批下以前,依据法律规定对涉诉的财物或案件相关的财物实施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在法律诉讼程序中或者在诉讼前阶段,司法机构为了确保审判结果得到有效执行,或者防止相关财产遭受损失,通常会采取一种被称为“财物保全”的强制性措施,对原被告双方的财产或存在争议的标的物,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权利限制。这其中既包括了诉讼期间的财物保全,也涵盖了诉前阶段的财物保全。前者主要发生在案件受理之后到裁决作出之前这段时间内;而后者则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允许他们在提起诉讼之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