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鉴定是否应纳入到刑事拘留期间,也即是在审理案件时的时效问题,在此明确指出,精神病鉴定并未被列入此范畴之内。即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这段时期内,并不属于审理案件的法定有效期。
然而,除了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之外的所有鉴定程序,其所占用的时间均应摊入审判期限之中。如果由于鉴定所需时间较长,以至于审判期限已经到期却仍然无法完成审判工作的情况下,自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法院应对被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将其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精神病鉴定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吗
有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鉴别所需的时间,这个实际上并不会被计入被拘留者的监禁期限之内。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人员来说,进行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实际上主要是为了对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刻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提供一个基于科学依据的评价和判断。在通常情况下,这一鉴定过程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同时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话,他们也可以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我国法律中,精神病鉴定并不被视为影响刑事拘留时效的因素。除了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精神疾病鉴定之外,其他类型的鉴定所需的时间则是会被计算入整个案件审理期间之内的。但如果因为鉴定过程耗时较长而导致审判期限即将届满,那么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将其转变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式来继续处理该案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