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还能拿到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若致人死亡罪犯已亡,受害者家属仍可要求赔偿和补偿,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若协商无果,家属有权对罪犯的法定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遗产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若罪犯无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代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还能拿到吗

一、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还能拿到吗

若致人死亡的罪行实施者已然离世,原案件中受害者的家属仍然享有权利提出索求赔偿与补偿的请求,此种需求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且依据相关规定,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之下,原本应由罪犯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赔偿义务将转移至其自身,由他们全权负责

然而,对于受害者的亲属而言,尽管他们已竭尽全力进行协商,但如果最终未能达成共识,则仍然保留着对罪犯法定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试图透过法律途径实现被告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罪犯并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即使有继承人,但他们自愿选择放弃继承份额,那么这些后代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放弃继承权公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继承认证的收费基准大致设定在每项申请约人民币200元上下的标准范畴之内。在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权证书的过程中,通常会由公证机关针对继承人提出的放弃继承权申明文件进行公正认定。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各个地区之间的公证收费标准存在差异性,故具体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申请服务手续费将不会超过人民币200元。另外,副本以及复印件制作等额外费用也会通常包含其中。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第二条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倘若导致他人生命丧失的犯罪行为人已经去世,那么受害者的家属仍然可以提出索赔及补偿请求,这是具备法律依据以及合理性的。如果经过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受害者的家属有权利向该犯罪行为人的法定继承人发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们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若犯罪行为人并未留下任何遗产或者其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其后代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8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还能拿到吗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2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1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1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6****02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6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1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1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7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5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7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4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2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6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2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还能拿到吗
若致人死亡罪犯已亡,受害者家属仍可要求赔偿和补偿,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若协商无果,家属有权对罪犯的法定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遗产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若罪犯无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代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民死亡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继承人承担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
  因此,在类似继承案件中,当继承人发现义务大于权利时,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回避义务的承担。对各债权人来说,权利如何保障还真是个疑难的问题。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满足诉讼终结的条件是没有遗产且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刘某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不能终结诉讼。若终结诉讼,各债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与权利与义务对等相违背。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继承人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该表示是否具有约束力,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予以规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所留有的遗产无人继承,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并不是无主财产,各债权人的债权未完全实现前,各债权人当然享有用刘某遗产偿还债务权利。故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参加诉讼不符合立法的规范及不具有实践操作的意义。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债权人,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是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的具体主体及权利义务,案件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由谁来负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
  实践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使得继承人“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刘某父母作为刘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情况处理。若被继承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法终结诉讼。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义务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还能拿到吗
若致人死亡罪犯已亡,受害者家属仍可要求赔偿和补偿,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若协商无果,家属有权对罪犯的法定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遗产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若罪犯无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代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可否清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意见分歧】【疑点分析】一、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对此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如何认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行为效力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放弃,即死亡赔偿金应参照为遗产处分.尤其是放弃继承后仅有死亡赔偿金可以期待予以偿付的情况下.从死亡赔偿金的来源看,死亡赔偿金属于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而非基于身份身份关系或人格权的行为.债务人对继承的财产转为受益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虽不为遗产,我国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确应同于遗产进行处理.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既能够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发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来的一定时间的可预期收入。可以说与遗产的产生原因基本类同;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包括消极的妨害其财产增加的行为.但放弃继承本身是对法律拟制已继承的财产权利的放弃,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综上所述,法律立于公平,明显有失公允.基于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对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很明显,而且符合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通常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审判;从立法先例上来看。在立法上,这样既稳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诉累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不仅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死亡赔偿金就属于遗产。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的保险金中的死亡赔偿金和一般情况下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相同的,身份关系仅仅是背后的影子,而非行为本身的指向.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是基于其身份,因此体现为一种身份权利,但随着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所以这时,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的行为.﹝1﹞既然如此。否则,张某遭受的损失将可能诉求无门,如《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此种赔偿是以侵害生命权为原因的赔偿,应该是积极地使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法国民法典亦采此观点.严格说来,放弃继承应当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行为。既然此种做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理应将该认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规范。﹝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法定的条件下,这里所指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赔偿,若为无偿放弃遗产,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若为有偿行为.所以本案中于某的父母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行为直接指向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对特定财产权利的放弃.在放弃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而非继承人的身份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谴责恶意逃债的原则,正因如此,在法条上对于放弃继承的效力表述为溯及于继承开始时,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权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均相似。参考已有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死亡赔偿金也明显具有遗产属性、变更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实为行为人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而为处分行为,本身并不引起双方特定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身份属性已经淡化.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又有利于继承的进行,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非常相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又可以平衡死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亲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保险金作为遗产,而非自始未得.故继承开始后,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笔者认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处分。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相当于遗产,继承开始,在继承的事实上,只有财产关系.当今各国和地区的当然继承主义原则(即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实质上确认了放弃继承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权利的行为,放弃继承仅是一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实际上是无偿放弃遗产,恶意逃避应对张某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张某可依法向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一般会按照继承的规则,先偿还死者债务再进行分配,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及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笔者认为。死者近亲属们处分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的所得时,而继承人在选择上并不具备个人的特性,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撤销权.可见其是积极减少继承人财产的行为,是得而后抛弃,亦即其身份与其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无关,则须债务人及财产处分受益人具有恶意。[注释]﹝1﹞参见杨塞兰《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指向的标的系财产关系,遭受于某生前侵权的张某完全可以对具有遗产属性的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身份行为通常认为是产生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放弃继承死亡之前有效吗?
放弃继承死亡之前是无效的,放弃继承需要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如果继承开始之前就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无效的,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认定,继承之前放弃继承仍然具有继承权。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办?
[律师回复]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由债权人另行。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放弃继承权后死亡赔偿金可否清偿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意见分歧】【疑点分析】一、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对此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如何认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行为效力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放弃,即死亡赔偿金应参照为遗产处分.尤其是放弃继承后仅有死亡赔偿金可以期待予以偿付的情况下.从死亡赔偿金的来源看,死亡赔偿金属于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而非基于身份身份关系或人格权的行为.债务人对继承的财产转为受益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虽不为遗产,我国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确应同于遗产进行处理.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既能够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发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来的一定时间的可预期收入。可以说与遗产的产生原因基本类同;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包括消极的妨害其财产增加的行为.但放弃继承本身是对法律拟制已继承的财产权利的放弃,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综上所述,法律立于公平,明显有失公允.基于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对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很明显,而且符合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通常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审判;从立法先例上来看。在立法上,这样既稳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诉累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不仅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死亡赔偿金就属于遗产。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的保险金中的死亡赔偿金和一般情况下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相同的,身份关系仅仅是背后的影子,而非行为本身的指向.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是基于其身份,因此体现为一种身份权利,但随着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所以这时,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的行为.﹝1﹞既然如此。否则,张某遭受的损失将可能诉求无门,如《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此种赔偿是以侵害生命权为原因的赔偿,应该是积极地使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法国民法典亦采此观点.严格说来,放弃继承应当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行为。既然此种做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理应将该认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规范。﹝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法定的条件下,这里所指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赔偿,若为无偿放弃遗产,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若为有偿行为.所以本案中于某的父母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行为直接指向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对特定财产权利的放弃.在放弃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而非继承人的身份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谴责恶意逃债的原则,正因如此,在法条上对于放弃继承的效力表述为溯及于继承开始时,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权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均相似。参考已有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死亡赔偿金也明显具有遗产属性、变更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实为行为人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而为处分行为,本身并不引起双方特定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身份属性已经淡化.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又有利于继承的进行,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非常相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又可以平衡死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亲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保险金作为遗产,而非自始未得.故继承开始后,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笔者认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处分。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相当于遗产,继承开始,在继承的事实上,只有财产关系.当今各国和地区的当然继承主义原则(即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实质上确认了放弃继承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权利的行为,放弃继承仅是一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实际上是无偿放弃遗产,恶意逃避应对张某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张某可依法向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一般会按照继承的规则,先偿还死者债务再进行分配,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及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笔者认为。死者近亲属们处分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的所得时,而继承人在选择上并不具备个人的特性,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撤销权.可见其是积极减少继承人财产的行为,是得而后抛弃,亦即其身份与其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无关,则须债务人及财产处分受益人具有恶意。[注释]﹝1﹞参见杨塞兰《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指向的标的系财产关系,遭受于某生前侵权的张某完全可以对具有遗产属性的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身份行为通常认为是产生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有效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有效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由债权人另行。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5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务人死亡后多久放弃继承
在被继承人宣告死亡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若有继承人欲选择放弃其应得之继承权,则该继承人需在处理遗产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其放弃继承之意愿。换言之,一旦债务人离世,若是有任何继承人计划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必须于处置遗产之前,以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明确表达此意向。若未曾表达此种意愿,则将被视为已接受继承。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债务人死亡怎么起诉,债权人能起诉放弃继承的人吗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死亡怎么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二、债权人能放弃继承的人吗在债权人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一般只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讼。当然,在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何放弃继承遗产,代位继承,可否放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能否放弃 有代位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继承的。 注意事项: 1、口头放弃不能产生效力。 2、继承公证所有权利人要到场签字,即使是已表示放弃的人也要再次确认! 3、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4、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公证员办理视频录像。 【相关知识】 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还能拿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