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那些
关于经济法律关系构成因素之必备条件包括:
第一,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乃为实现这一关系的重大前提性环节,作为客体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主体不仅仅担任着经济权力与责任的承受方的角色,更是各方权利与义务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亦唯有具备了主体,权利与义务才能变为真实存在的可能性,缺少了主体,我们也无法谈论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其次是内容,经济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实质性内涵及其核心价值,成为了连接主体与客体、联系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它直接反映出法律关系主体的需求及利益追求。若仅有主体及客体而无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联,那么法律关系便无法真正建立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受主体的影响吗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中,我们主要关注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首先,主体作为首要且关键的元素,是整个经济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必备条件,也是客体的实际占有者、使用者及其行动的践行者。
其次,客体则被视为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具体事物或社会关系。
最后,内容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在,也是其核心价值,它直接反映出法律关系主体的需求及利益诉求。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共同构建了完整而严密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经济法律关系这一复杂体系中,其构造元素主要包含了主体以及内容两大部分。其中,主体无疑是实现经济法律关系达成的首要前提条件;作为各项经济活动的所有人、利用者及执行行为的实施者,主体对于权利及其义务之顺利实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地位。另一方面,内容则如同供主主体与客体、以及各个主体之间联系的重要枢纽和桥梁,充分地体现出主体的各类需求和他们所关注的利益问题。一旦失去主体或者未能明确界定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联,那么法律关系便无从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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