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架构中,独立董事属于董事会成员之一。
然而,对于未上市的公司而言,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设立独立董事职位。
然而对于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则需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比例不得低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所谓的“独立董事”,是指他们独立于公司的股东群体,并且并不在公司内部担任任何职务,同时也与公司或者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之间没有重大的业务往来或者专业关联。这些独立董事需要对公司的各项事务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之中,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之一,其设立与否,未上市公司享有自主决定权;然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则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在身份上独立于股东群体,并不在公司内部担任任何职务,同时也与公司或管理层之间没有任何重大的业务或专业关联。他们的职责在于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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