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行在犯罪客观层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捏造并广泛传播某一不实的事实,其程度足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名誉,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首先,需要存在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这意味着诽谤他人的话题应全然基于虚构而成。
其次,必须要有散播捏造事实的行动。所谓的散布,即是将捏造的事实在社会公众中进行公开传播。散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口头言论进行散布;另一种则是以文字形式,如利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报纸、杂志、书籍、书信等媒介进行散布。
至于“足以贬损”,则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具备贬低他人人格、名誉的可能性,或者实际上已经对受害者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对于本罪行,仅在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处理,但若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情形除外。此处所称的“仅在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处理”,是指在犯诽谤罪的情况下,只有当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控告时,法院才会受理此案,否则不予审理。因此,被害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诉讼。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诽谤罪可以以刑事案件自诉吗
是的,任何形式的侵犯他人名誉、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诽谤、对他人的婚姻自由实施暴力干涉、或者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行为,均可归类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犯罪范畴之内。
然而,当以上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并损害到了国家的根本利益时,将被视作例外情况,不再遵循告知才处理的原则,而移交至公安机关或检察部门处理。具体而言,这包含了两种类型的自诉案件,即必须通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提出控诉才能启动的案件,以及无需进行深入调查即可定性的轻微刑事案件。
至于称之为“告诉才处理”,即是指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法院的审理程序必须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控诉为前提条件,否则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此等犯罪行为包含捏造虚假、且在社交圈内广泛散布的内容,对他人的品格和名声产生了严重的侵害。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此类行为必须是捏造出的虚构事实;其次,这些虚假信息必须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传播。如果这些虚假信息已经足够降低他人的声誉,或者已经给他人带来了实际的伤害,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诽谤罪。通常情况下,受害者需要主动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了威胁,那么就会有特殊的处理方法。因此,受害人应该积极地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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