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怎么报备去外地工作
被取保候审的个人若需前往外地,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报备程序:
首先,他们必须主动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汇报情况,准确无误地陈述出游目的地与动机;
其次,一旦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同意,便可携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离开本地。
取保候审,简称“保释”,是由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担保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阻碍调查工作,且在传唤时能随时配合到案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手段,但仍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怎么去医院
对于需申请保外就医之在押罪犯,应由囚犯本人或者其近亲、监护人作为担保人提请申请。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将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同时向担保人明确告知在此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并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以示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对于接受取保候审的相关人员,在必须离开居住地进行活动时,必须上报给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机构,详细陈述他们的出行目的地以及这样做的实际理由。经过适当的审查和审批之后,被许可者才能携带已经获准的文书以及能够证实其身份的证件合法离境。取保候审是指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提供担保的方式来确保他不会躲避侦查、能随时听从召唤出庭受审的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主要应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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