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追缴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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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罪的追缴范围包括非法集资所得资金、投资款、利息、分红等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集资获得的房产、汽车等财产。所有追缴的财产应归还受害者,无法返还的则依法没收。我们强调,保障受害者权益,严厉打击集资诈骗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集资诈骗罪追缴范围有哪些

一、集资诈骗罪追缴范围有哪些

我们要强调的是,集资诈骗罪的追缴范围涵盖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中涉及到的具体内容包括非法集资所得的全部资金、投资款、利息、分红等等。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重视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集资行为额外获取的其他各类财产,例如购置或更换的房产、汽车等等。所有这些被追缴的财产都应该原封不动地归还给受害者,如果有任何无法返还的情况发生,那么这些财产就需要依法进行没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集资诈骗罪追诉期是几年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然而,如若在二十年后仍决定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下,将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集资诈骗罪的罚没额度范围内,涵盖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投资款项、利息收益以及衍生的红利等款项;同时也囊括了犯罪分子借助非法集资手段获取的房产、汽车等贵重财产。所有被追回的财产都将如数归还给受害人,若有无法偿还的部分,则依法予以没收。在此,我们郑重声明,坚决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集资诈骗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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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追缴范围是怎样的?
此类犯罪中,行为人会将部分筹集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手续费、提成等,或用于行贿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或用后期集资款项支付前期向被集资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因此,以上诸项应当计入赃款总数。但是案发前已归还受害人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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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否是追偿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有的既有承运人的责任,但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了信守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可首先由保险人赔付,然后,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把有关证明和权利移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向承运人索赔,追回赔款。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利息是否是追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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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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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追缴范围规定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上,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追诉范畴包括罪犯非法集资所得到的全部财产,如本金、利息和回报等。追讨这些财产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维护经济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全面清查罪犯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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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有的既有承运人的责任,但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了信守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可首先由保险人赔付,然后,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把有关证明和权利移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向承运人索赔,追回赔款。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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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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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可就哪些费用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依保证人为保证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而不同。
①保证人因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主债务人求偿;委托合同对求偿权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进行求偿。因此,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A.保证人使主债务人免除责任而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额,包括保证人所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本金;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原本利息。
B.保证人为清偿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清偿中运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及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这些费用以必要为限,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增加的费用由保证人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向保证人支付的保证报酬,不应列人求偿权的范围,因为对这些费用的请求权是保证人因委托合同而享有的另一个债权,如果委托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报酬的,保证人无权请求主债务人支付保证报酬。因为委托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为无偿合同。
②保证人未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未受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为保证人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但因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是为了使债务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利他”行为,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应依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我们认为,未受委托而为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求偿权应当包括两部分:A.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此而受免责的数额为限。B.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时的客观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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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不属于追缴的范围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被害人但其没有认领的财物应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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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追缴违法所得范畴包括:犯罪所得的全部财产、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用赃款赃物偿还债务、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时第三方恶意取得的相关财物。没收财物和罚金须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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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 二、破产追回权包括哪些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 第八章中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的董事、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发生较多,是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时应重点关注的。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于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有可能利用企业破产之机攫取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第三十六条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 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董事。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 ( 1)非正常收入。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 第一,同行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第二,企业经营标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第三,职工收入标准。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 2)侵占的企业财产。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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