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于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的追究时效为三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追诉时效并非固定不变的,其可能根据实际情形予以适当延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若在追诉期间再次触犯新的罪行,原先对首次犯罪行为的追诉期应自再次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期间内再度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其对首次犯罪行为的追诉期将会从新罪行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在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实际上得到了相应的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诉讼时限,通常设定为三年,然而其并未被固化,而是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八十八条规定,倘若在该追诉期限之内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则首次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将会从新罪行发生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在这段时间内再次触犯其他罪名,那么就会导致追诉期限持续延长。这足以证明,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诉讼时限,是依据具体情况而选择使用的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处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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