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怎么更改执行地区
对于取保候审执行区域的调整事宜,通常情况下需由被取保候审人员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之向执令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执令机构会在对申请人所陈述的原因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严格审核之后,如发现确有必要调整执行地区,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原作出生效决定的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原作出生效决定的机构在对相关资料进行详尽审查之后,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便应依法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执行地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怎么去医院
对于需申请保外就医之在押罪犯,应由囚犯本人或者其近亲、监护人作为担保人提请申请。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将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同时向担保人明确告知在此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并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以示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处理取保候审的执行地域调整问题时,须遵照相关流程。首先,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关提交申请;其次,对于该申请,执行机关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如经核实确有变更地点之必要,执行机关将会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源头司法部门递交关于变更执行地域的申请。最后,由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则会依法做出变更执行地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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