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侵占罪的追诉标准,目前尚未见其以独立法规形式明确列示于公开资料之中,相反,通常情况下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条进行参考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所载明的内容,侵占罪特指以直接故意的心态,将他人托管(保管)的财物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拒绝归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需指出的是,在辽宁省这个特定行政区域内,若侵占行为符合上述提到的认定标准,同时行为人又坚决拒绝向委托方返还已占有的财物,那么,这类责任人很可能会落入到侵占罪的法律框架之内,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辽宁省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在关于侵占犯罪行为的最低立案准则方面,由于各省级行政区域及直辖市的经济状况不同,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存在差异。
然而,通常情况下,以下几个标准被广泛采纳:
首先是数额较大的情形,即数额需达到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其次是数额巨大的情形,即数额需达到100000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辽宁省关于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并没有在单项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参照执行。侵占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占有他人委托管理或寄存的财物,并且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同时又拒不退还的犯罪行为。在辽宁地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标准并且仍然拒绝返还所侵占的财物,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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