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能拒赔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拒绝赔付:
首先,该项保险所针对的风险事件并不在其保障范围之内;
其次,等待期免责条款指出,若保险合同刚刚生效的特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亦可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赔事项;
此外,若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最后,如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故意实施自杀行为或者触犯刑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细化,诸多既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前提条件被明确界定为:某些风险不属于保障范围之内;在所谓的“等待期”内发生的意外事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列出的免赔事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保费以及投保人故意自杀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在此类特定情境之下,保险公司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决定是否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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