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素包含哪些
关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律原则可以归纳为四个核心要素:
首先是施行之人应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是在主观意识方面,施行者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作为将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及其权益造成侵害,但仍然选择以积极行动追求或者放任该结果产生;
再次,该罪行的实现需要具体形式——即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等多种行为;
最后,但并不可忽略的一点是,这一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只能是妇女,其中既包括已经成年的女性也涵盖了未满十八岁的少女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素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必须明确知道其行为会对被害者的人身自由以及权益造成侵犯,并且这种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实施了诸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等一系列行为;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妇女,既包括成年女性也包括未成年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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