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主要基于如下法律依据:
首先,当个人人身权益或具备人身特殊意义之特定物品遭受侵害时,此等自然人及其亲近亲属有权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若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和遗骨等宝贵权益遭受侵害,则其亲近家属亦可据此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精神损失费能要多少
在他人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了不当侵犯时,合法权益受损者有权请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心灵伤害的情况,经法定程序裁定后,相关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可分为五个层次,具体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及1万元;若仅遭遇了一般的精神困扰,则其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将划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8000元年、6000元年、4000元年和2000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其核心便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其他相关物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受害方及其直系亲属享有向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样地,如果有死者的名义、肖像以及名誉等方面的权益受损,其近亲属亦有资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