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时体检了还会拒赔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
首先要明确和处理的是客观实际情况的真实面目,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因为客户体检报告中出现了问题就取消他们的理赔权利。保险的基本理念是为投保人在面临意外不幸事件或者疾病侵害的困难时刻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它的主要关注点并不是对个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因此,只要投保人能够严格遵守保单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购买保险之后,他们就可以顺利地获得应该得到的理赔权益。当您决定投保某种类型的保险产品时,务必仔细阅读和研究该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各种条款和细则,以期能充分理解并掌握保险公司针对体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体检结果所揭示出的疾病及其严重程度,以及这些问题对保险风险所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再做出是否批准理赔申请的决定。如果体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仅仅属于轻度不适,那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并不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继续为您提供保险服务,并且在保险索赔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也会尽职尽责地为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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