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还要交保险费幺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方面并不承受任何相关的诉讼费用。
然而,若是保险公司对之前作出的裁决存有异议并选择上诉,则他们亦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或者全部的诉讼费用。从交强险的起源和其所要维护的核心利益——无辜的交通事故第三者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理解,保险合同的主要宗旨在于使这些受害者能够尽快、直接地得到保险合同中承诺的保障。
然而,当涉及到这类诉讼的时候,往往都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尽职尽力去履行他们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基于此种原因,为了惩罚这种偏离立法本意的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来分担或者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另外,根据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倘若被保险人因为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面临仲裁或诉讼,除非在合同中有特殊的约定,否则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人承担。关于赔偿问题,这是与财产保险相对应的概念,它指的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财产在出险时的受损状况,在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保险赔偿具有补偿性质,换言之,它只会对实际损失的那部分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额只能达到受损财产的价值,而且永远不会超过这个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二、打官司有效期是几年
首先,普通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通常设定为三年;然而也存在着四类特殊的请求权,它们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不当妨害或消除潜在危险的情况;
其次,针对不动产及已完成登记手续之动产的权利持有者,其要求收回财产的诉求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再者,当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等与义务亲情相关问题时,同样不会因时间流逝而丧失胜诉权益;
最后,除前述主题外,根据法定规定,其他所有诉求均需遵守诉讼时效规范。在此,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尊重我国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