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赡养老年人身心健康权益的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以及经济负担能力的条件之下,应当自觉履行照顾、扶持和监护老年人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其次,当成年子女没有积极履行此类善举时,处于劳动能力丧失或生活相当困难状况的老年人,享有向其索要必要生活费用以及各种医疗、护理费用以保障基本生存需求的法定权力;最后,子女应承担的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状态发生改变的影响,这是每一位公民都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新民法典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关于重婚罪的判断准则,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本罪的主体应限定为特定的有配偶者这一特殊身份群体;
再者,其所涉嫌侵害的法益主要是现今社会普遍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合法夫妻关系;而从客观上看,重婚罪需以行为人真实而又实际发生的行为作为前提,即指有配偶的人士又与他(她)人缔结了新的婚姻关系,或是在知情的状态下,与已知存在有配偶身份之人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文规定,在成年子女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及经济基础之时,理应对他们的父母承担起赡养与扶助的责任。如若某些子女未能尽到这一义务,那么那些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便有权向这些子女索取赡养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为他们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有所减弱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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