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拘留者是否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这是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人本身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假设说该涉案人员并无逃离司法调查、抗拒诉讼和审判的企图,也未体现出对社會安全构成威胁的特质,而且他所涉及的案件性质判定下来将会面临的刑事处罚相对较轻。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被拘留者便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逮捕了翻案的可能性是不是很小
在面临因涉嫌犯罪而遭批捕之后,当事人有可能会寻求恢复其清白之身的途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她对于遭到地方各级检察院驳回申诉的决定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请求。
此外,还可通过行政复议获得公正的裁决结果以判断此前作出的逮捕决策是否恰当合理。
根据相关制度与规定,提出上诉请求的截止时间为五个自然日,在此期限内需完成撰写《提请复核意见书》,并将其呈报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待其通过审核后,便能把这份文书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合并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复核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会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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