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首先是因教唆、威胁等因素引发的侵权行为;
其次是由两个或者多个主体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再次,就是团体中的某个或多个成员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最后,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既构成共同侵权又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四个关键因素:
首先,必须是由两个或更多的人共同实施该种侵权行为;
其次,这些人都应当对这种侵权行为持有明确的过失和错误认识;
再次,他们应当共同完成了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造成危害的行为;
最后,该共同的侵权行为还应该与实际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如果两个或更多的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最终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那么每一位行为人均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他们各自的侵权行为单独来看已经足够造成全部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众多的共同侵权行为中,较为典型且常见的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1.数个人共同实施一项侵权行为;2.教唆或者协助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3.两个或以上并没有共同故意,却由于各自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而最终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等。上述各类行为都属于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范畴,因而需各负其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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