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办离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待申请离婚的双方必须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结婚证件以及详尽的离婚协议文本等相关资料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签署和提交申请;
其次,自该登记受理点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双方当事人需回家耐心等待满三十日方可继续下一步操作。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30天期间,任何单方面的反悔行为都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或协议破裂。在第一段30天期限结束之后,双方应再次亲自前赴婚姻登记机构以领取离婚证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请离婚须在第一段30天周期结束后的第二个30日内完成,否则将被视作双方共同撤销对离婚登记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怎么办理公告送达
1、在接收法院的通知送达请求之时,法院可选择将公告内容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场所,同时亦可在报纸等公开媒体上进行发布;但若法律对此种公告方式有特定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对于申诉或上诉事项的公告送达,应在公告内详细注明起诉或上诉事项的核心要点;明确被申请方答复的截止日期以及逾期回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在送达传票等相关文件时,应当明确列示出庭的具体地点、时间及迟到将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对于判决、裁决的公告送达,应当详细记载其判决内容;如系由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还需注明上诉的权力、有效上诉期及相关负责部门;
3、公告开始后第60个自然日起,即可视为文件已成功送达;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应对整个公告送达过程和原因作详细记录并纳入案卷管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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