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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和坦白能否并用
自首与坦白在法律实践中无法同时适用于特定情况,原因在于自首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即为切实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而此项要求与坦白内容存在本质上的重合性。因此,若将二者均纳入考量范畴,则实际结果必将导致对同一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计算,从而影响判决公正及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自首和立功可以并用吗
自首与立功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犯罪者实施了自首以及立功行为后,在裁定刑罚时理应予以从宽或减轻处理。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如实交代的,即构成自首。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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