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标准2024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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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赡养父母是责任和义务,衡量标准根据子女家庭收入和城市平均生活费用而定。子女需支付包括生活、医疗、护理、住房和文化娱乐等费用,并承担保险费用。无论困难与否,子女都需履行赡养义务,放弃遗产继承权不能规避此责任。最低赡养费应考虑基本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以及娱乐和保险金。总之,我们应从物质和精神层面关心支持父母。

赡养费标准2024是怎样的

一、赡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父母的赡养之责,我们需要了解其衡量标准和支付内容。

首先,对于标准的确定,这主要根据子女家庭的总收入减去满足家庭成员的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所需之后,剩余的盈余应当依照子女的数量进行平均分配,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如果子女的个人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可以视为他们已经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无需再提供额外的赡养费用。反之,如果子女的个人月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那么,将超过部分的50%或者40%作为赡养费进行支付。

此外,如果该家庭有多位子女,则需要按照这个比率进行分配。应付的赡养费应当除以被赡养的总人数,然后得到每位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具体数目。在制定赡养费标准时,既要参考当地的经济状况,也要考虑被赡养者的实际需求,同时还需兼顾赡养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近年来,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提升。除了上述所述,赡养费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福利费用。这其中包括他们的日常饮食起居等方面的开销。

2.对于老年人因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子女有责任负担此部分花费。

3.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护理照顾的老人的照护费用。子女有义务承担此部分花费。

4.老年人居住房屋的租金与维修养护费用。子女需承担此部分经费。

5.必要的文化娱乐性消费开销。包括购买图书、观赏戏曲表演、观看电影等等。

6.必要的保险费用。这旨在使老年人能享有一定的养老安全保障。

另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和照顾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无论是生活困难还是身体残障,父母都有权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通过放弃遗产继承权来规避赡养义务的行为,是违法且不道德的做法。判定每个子女的最低赡养费应该考虑如下因素:基本生活消费、医疗疗养费用以及失能护理费用,再加上必要的娱乐消遣和保险金这些方面。总体而言,赡养父母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需要我们从物质和精神层面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赡养费起诉后裁判前可以加么

在赡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无需追加被告。

然而,法官在进行详尽细致的审理后,有可能因具体情境的演变而判断赡养费纠纷诉讼是否需要追加被告,并采取切实可行、灵活变通的方式予以解决。赡养费,是指子女在经济层面上向父母提供其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就是承担起一定程度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以及给予物质方面的费用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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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法行为的程度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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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上供养是指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条件。
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该保证老年人暖衣饱食、营养充足。有条件的可以为老年人单独安排一定住房,没有条件的也要为老年人妥善安排一个住处。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和自己的负担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二、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老年人年迈体衰,力所不能及,生活上需要多方面的帮助。

三、精神上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随着年事增高,老年人企盼能经常与家人团聚,尽享天伦之乐,经常得到子女的关怀、问寒问暖,经常能够与子女聊聊天、叙叙家常,同时老年人也渴望继续得到尊重,能够为家中大事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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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赡养人怎么支付赡养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二)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三)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四)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五)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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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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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有什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之间的关系
精神赡养既是满足被赡养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满足被赡养人对子女期待和亲情的需要。倘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好,被赡养人心情愉悦,生活质量提高,则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可以相对地减少赡养人的经济支出,减轻生活上照料的负担。如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不好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变得物质化或纯物质化,被赡养人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对子女的期望得不到应有的回馈和反应,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心灵得不到安慰,只能与孤独相伴、与寂寞为伍,长期处于身心不平衡状态,此种状态下若要保证赡养质量的整体水平,必然导致赡养人经济上支出的增加和生活上照料负担的加重。
本案两审判决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诫赡养人,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做得不够亦是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3.裁判的导向作用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道德性、传统性和法律强制性。精神赡养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但精神赡养的强制执行无疑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难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精神赡养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最大的功能是它的宣示和导向作用,该条款时时告诫赡养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精神赡养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即是违法,不仅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经济支出增加或赡养人的生活照料负担加重的,人民应依法支持被赡养人的请求。支持的幅度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赡养人违反精神赡养的程度;二是赡养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三是被赡养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社会的普遍认知。判决的说理要有情有义,以教育感化及赡养人能够接受为原则,避免死板地套用法律。最佳的效果是促使赡养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同时能够进行思考和反省,从而达到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位一体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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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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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有什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之间的关系
精神赡养既是满足被赡养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满足被赡养人对子女期待和亲情的需要。倘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好,被赡养人心情愉悦,生活质量提高,则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可以相对地减少赡养人的经济支出,减轻生活上照料的负担。如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不好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变得物质化或纯物质化,被赡养人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对子女的期望得不到应有的回馈和反应,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心灵得不到安慰,只能与孤独相伴、与寂寞为伍,长期处于身心不平衡状态,此种状态下若要保证赡养质量的整体水平,必然导致赡养人经济上支出的增加和生活上照料负担的加重。
本案两审判决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诫赡养人,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做得不够亦是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3.裁判的导向作用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道德性、传统性和法律强制性。精神赡养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但精神赡养的强制执行无疑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难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精神赡养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最大的功能是它的宣示和导向作用,该条款时时告诫赡养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精神赡养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即是违法,不仅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经济支出增加或赡养人的生活照料负担加重的,人民应依法支持被赡养人的请求。支持的幅度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赡养人违反精神赡养的程度;二是赡养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三是被赡养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社会的普遍认知。判决的说理要有情有义,以教育感化及赡养人能够接受为原则,避免死板地套用法律。最佳的效果是促使赡养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同时能够进行思考和反省,从而达到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位一体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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