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诉讼法之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循执行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属的市或县。因此,我们通常建议身处深圳的取保候审人员尽量避免前往东莞,除非已经获得了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若有任何未经授权的出行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对取保候审规定的违反,并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需要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监视居住或逮捕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深圳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在深圳执行的取保候审条件,基本与我国内地的其他区域保持一致,其法律根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该项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附加刑独立施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又或是尽管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但是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触发社会潜在危险的对象。除此之外,对于已经患上严重疾病情形,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为自己的婴儿进行母乳喂养的女性,她们同样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矩与程序,不得未经允许私自离开其所在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所。对于身处深圳并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当事人来说,我们强烈建议他们尽量避免前往东莞地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出行,务必先获得监管机关核实许可后方可进行。任何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保证金被强制没收、重新承担保证义务、寻找全新担保事项等系列后果,严重者甚至会面临被监视居住或逮捕的严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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